2019年3月13日,在美國和印度第九輪戰(zhàn)略安全對話于華盛頓結束后,兩國發(fā)布一份聯合聲明,表示將加強雙邊安全和民用核能合作,包括使用美技術在印建設6臺核電機組。
印度現有22臺在運核電機組,總裝機容量6219 MWe,核發(fā)電量約占總發(fā)電量的3%。印度目前致力于發(fā)展核電,擁有7臺在建機組:4臺是本土設計的加壓重水堆,格格拉帕爾和拉賈斯坦各2臺;2臺俄羅斯設計的VVER-1000機組,位于庫坦庫拉姆;1臺本土設計的原型快堆機組,位于卡爾帕卡姆。
安得拉邦Kovvada已被選定作為建設6臺西屋公司(Westinghouse)AP1000機組的廠址,但相關方仍在就最終合同進行協商。
印度的民事核責任賠償制度一直是海外供應商進入印度市場的絆腳石。在大多數國家,核電運營商對事故造成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由責任保險賠付。但2010年的《民用核損害責任法》使印度成為一個典型的例外。因為根據該法,核電設備供應商可能會需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額沒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