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核能研究所(NEI)在上周對美國核管理委員會(NRC)的評論中表示,隨著核能工業(yè)的日益全球化,NRC應該重新思考該如何解讀聯(lián)邦政府對外資所有權的限制。
研究所擔心,近期NRC取消外國實體參與美國核電發(fā)展資格的舉措是基于對《原子能法》關于限制外國實體所有權、控制或支配權的一種過分狹隘的解讀。
《原子能法》禁止NRC授權任何被國外資本“擁有、控制或支配”的實體,但該法并沒有定義這些術語。法案通過的時候正值冷戰(zhàn)達到高峰之時,而且商業(yè)核技術正處于發(fā)展的早期。這些因素增加了對核原料和核技術外泄的擔憂。
去年,NRC原子能安全和許可委員會的小組會否決了法國電力旗下的一家公司在馬里蘭州卡爾夫特崖(Calvert Cliffs)建造和運行核電站的申請。3月,該委員會指示NRC工作人員 “重新評估”外資參與美國核項目的相關問題。
6月NRC發(fā)布了一份聯(lián)邦注冊公告,征求對這些問題的意見,并在6月19日召開了一次公開會議。該機構表示,近年來涉及外資擁有權的授權許可申請越來越多,可能是因為 “日益全球化的經(jīng)濟活動,加之日益復雜的企業(yè)行為。”因此,該機構對外國所有權問題的審核“已經(jīng)變得越來越多、越來越細。”
業(yè)界認為NRC人員和許可委員會已經(jīng)嚴重偏離了委員會對外國所有權處置的先例,并施加了不必要的禁止和許可條件,NEI副總裁兼總法律顧問艾倫•金斯伯格在8月2日給NRC的信中如是說。
金斯伯格說,NRC先例支持該委員會對法令的解釋權威,重點關注外國實體是否有權管理影響國防或國家安全的核活動。 NEI在信中指出,外國實體所屬國——如法國,瑞典和日本應在NRC對外國所有權的分析中重點考慮。
以南得克薩斯項目為例,NRC稱它不能容許日本的東芝公司參與新反應堆的許可證申請,即使東芝的子公司只擁有10%的股份。近期,同樣的問題也導致NRC否決了一個研究堆的許可證延期申請,因為持有許可證的公司的最終母公司為一家瑞典公司。
金斯伯格說,一個有效的“否決行動計劃”應明確管理規(guī)定和其他措施,以確保電廠仍受美國控制。她建議在行動計劃中實行分級評分法,考慮境外實體是否為直接或間接的擁有者,其所屬國是否為核供應國集團成員或NRC列表中的禁運或限制國家。
業(yè)界還建議NRC修訂導則,澄清外債融資是可行的(除非外國實體擁有特殊控制權,或者實體所在國家有利害關系),金斯伯格說。 “對外國所有權實現(xiàn)更確定的監(jiān)管,對吸引外國投資和外資參與國內核電項目將起到絕對至關重要的作用。”
NRC將于8月21日針對外國所有權、控制和支配權問題舉行網(wǎng)絡研討會。
(翻譯:國核工程有限公司翻譯中心 周曠怡)